【駁回上訴】一地兩檢司法覆核上訴 上訴庭維持原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6/11 18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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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地兩檢司法覆核上訴,上訴庭維持原判。(資料圖片)

《廣深港高鐵(一地兩檢)條例》早年引發多宗司法覆核,高等法院於2018年裁定有關條例合憲,申請人梁國雄及郭卓堅等人早前提出上訴,上訴庭今(11日)頒下判詞,駁回有關上訴,並指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,只為處理入境相關事宜,並無削弱本港高度自治;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已確認條例合憲。

上訴庭於判詞中指出,郭卓堅、梁頌恆、呂智恆及梁國雄4名上訴人所提出的主要爭議是,將設於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範圍視為香港以外的範圍,並將之視為內地範圍,以應用內地法律,是否違反《基本法》18及19條?

上訴庭指出,於西九龍站設立一個內地口岸,以處理入境相關事宜,亦屬香港政府的行政權力範圍內,此舉亦沒有改變香港的領士界線,並不存在將香港一部分領土交還內地的說法,這只是為了達致一地兩檢的特定需求和情況,而引申出的做法,並可促進往返中港兩地乘客的方便,相關條例的目的僅此而已,並沒有削弱本港的高度自治,亦沒有破壞一國兩制的界線。

而且上訴庭認為,雖然他們並不會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視之為釋法,但若然有關爭議一直上訴至終院,終院最後亦只可提請人大釋法,屆時人大亦只會給予同樣的答案,因此人大的看法已在其決定中得以反映。

上訴庭又指,他們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極為有說服力,並不代表本港法庭將判斷有關條例是否合憲的權力交予人大,只是法庭必須對人大的決定給予相當比重。

由於人大已確認有關條例是符合《基本法》,因此在內地口岸實施內地法律,並沒有違反《基本法》,除了特定事情外,相關範圍並不屬本港司法權限之內。而《基本法》18及19條所賦予的立法及司法權限,是為了維持本港高度自治和保留本港的制度,這並不應被演譯成禁止香港設立一個內地口岸。

上訴庭又認同原審法官將《基本法》視之為「活文件」的做法,並指《基本法》是一份有前瞻性的憲法文件,即使要維持一國兩制,亦不代表需停滯不前,反而,香港的制度應在符合《基本法》的情況下與時並進,以切合現代社會的需要,這此需要可能超越當初起草委員會的想像。

上訴庭因此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並下令與訟各方就訟費事宜作進一步書面陳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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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︰楊詠渝